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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修正「學校教職員退休事實表」格式及新增「拋棄優惠存款切結

一、依據新竹縣政府103年6月30日府人給字第1030356730號函轉教育部103年6月25日臺教人(四)字第1030084614號函辦理。
二、為符合公教人員保險法規定及簡化作業程序,配合增修現行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案件所需填具之書表如次:
(一)退休時立即請領公保養老給付:修正學校教職員退休事實表,並新增放棄優惠存款權利之選項,提供退休人員
勾選。
(二)退休時暫不請領養老給付案件:是類人員於退休後如未再任加保,嗣依規定請領養老給付時,如選擇拋棄優惠存款權利者,應由其出具「拋棄優惠存款權利切結書」,併同「公教人員保險一次養老給付請領書」,經由服務機關(構)學校函報退休案審定權責機關審定(臺灣銀行公教保險部將逕依審定函副本核發其公保養老給付)。
三、旨揭新修正「學校教職員退休事實表」格式及新增「拋棄優惠存款切結書」已轉載於本縣數位人事服務網:工作流程-表單範例-教師及未銓敘職員辦理退休相關表件項下,可自行下載使用。
四、考量公保法本次修正,攸關退休人員之權益,各學校於報送退休案件前,務必請退休人員審慎評估後再予勾選或出具切結,嗣經退休案審定權責機關審定並領取公保養老給付後,即不得請求變更。
五、檢附教育部原函影本供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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