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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」第41條、第55條,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以臺教人(四)字第1030090429B號令修正發布施行

一、依據新竹縣政府103年7月3日府教學字第1030357375號函轉教育部103年6月30日臺教人(四)字第1030090429E號函辦理。
二、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(http://edu.law.moe.gov.tw)下載。
三、若對於本細則條文有任何疑義,請逕洽教育部人事處粘惠娟專員(聯絡電話:02-7736-5943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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