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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」第12條、第16條,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04年3月23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1040029568B號令修正發布施行,請 查照。

文旨:
一、現職教師應在同一學校實際服務滿六學期以上,始得申請介聘,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一日施行。
二、施行前,仍依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辦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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