有關貴校所詢教師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9條疑義乙案,經教育部轉准勞動部函復如附件,請查照。
一、本文教師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9條。
二、文旨為哺育三足歲以下子女可申請調整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,但不給薪,按比例扣薪。
三、另哺乳一足歲以下子女,每次30分鐘+30分鐘,可以調整工作時間並給薪。
二、文旨為哺育三足歲以下子女可申請調整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,但不給薪,按比例扣薪。
三、另哺乳一足歲以下子女,每次30分鐘+30分鐘,可以調整工作時間並給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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