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3款規定婚假及同條項第6款規定喪假之給假期間計算始點實例
銓敘部97年3月10日部法二字第0972914986號書函
一、銓敘部97年3月10日部法二字第0972914986號書函業於97年3月16日在本縣人事數位網人事法規項下之法規釋例處登載,先予敘明。
二、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3款規定:「因結婚者,給婚假14日……應自結婚之日起1個月內請畢。」銓敘部前於95年4月12日以部法二字第0952629903號電子郵件略以,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3款所定婚假,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2項規定,應自結婚日之翌日起1個月內請畢。
●甲公務員於97年4月25日結婚,其婚假應自結婚日之翌日〈97年4月26日〉起1個月內請畢。
三、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6款規定「因……死亡者,給喪假……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。」所定喪假請畢期間,依前開說明,自應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2項規定算法,自死亡日之翌日起百日內請畢。
●乙公務員親屬成員於97年5月25日死亡,其喪假應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2項規定算法,自死亡日之翌日即97年5月26日起百日內請畢
一、銓敘部97年3月10日部法二字第0972914986號書函業於97年3月16日在本縣人事數位網人事法規項下之法規釋例處登載,先予敘明。
二、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3款規定:「因結婚者,給婚假14日……應自結婚之日起1個月內請畢。」銓敘部前於95年4月12日以部法二字第0952629903號電子郵件略以,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3款所定婚假,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2項規定,應自結婚日之翌日起1個月內請畢。
●甲公務員於97年4月25日結婚,其婚假應自結婚日之翌日〈97年4月26日〉起1個月內請畢。
三、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6款規定「因……死亡者,給喪假……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。」所定喪假請畢期間,依前開說明,自應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2項規定算法,自死亡日之翌日起百日內請畢。
●乙公務員親屬成員於97年5月25日死亡,其喪假應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2項規定算法,自死亡日之翌日即97年5月26日起百日內請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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