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修正「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」暨「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」自97年10月1日起施行。
新修正「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」暨「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」自97年10月1日起施行。
公告依據: 本府97年8月11日府政二字第0970114992號函
內容:一、本案業經行政院、考試院及監察院於97年7月30日以院臺法字第0970030500號、考臺組貳一字第09700046841號及(97)院台申參字第0971804203號令暨院臺法字第0970030500A號、考臺組貳一字第09700046842號及(97)院台申參字第0971804204號令會銜修正發布,並定自97年10月1日起施行。
二、檢附來文影本及「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」修正條文供參。
公告依據: 本府97年8月11日府政二字第0970114992號函
內容:一、本案業經行政院、考試院及監察院於97年7月30日以院臺法字第0970030500號、考臺組貳一字第09700046841號及(97)院台申參字第0971804203號令暨院臺法字第0970030500A號、考臺組貳一字第09700046842號及(97)院台申參字第0971804204號令會銜修正發布,並定自97年10月1日起施行。
二、檢附來文影本及「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」修正條文供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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