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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申公務員應當遵守公務員服務法及相關法令規定,不得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租借他人使用,請查照。

重申公務員應當遵守公務員服務法及相關法令規定,不得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租借他人使用,請查照。

1、為避免公務員違法出租〈借〉專業證照或兼職,影響公務之正當執行及公務員廉潔形象,能專心於本職工作之推行,請確實嚴守公務員服務法及相關法令規定,不得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租借他人使用。
2、依據新竹縣政府97年9月10日府人考字第0970134821號函辦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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