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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各單位遵守文書處理規定,不得將公文交由廠商持送、陳核。

請各單位遵守文書處理規定,不得將公文交由廠商持送、陳核。
一、依據97.11.21府政二字第0970172387號函辦理。
二、文書之核判、會簽、會稿時,不得假手本機關以外之人員,並不得交予與本案有關之當事人。
三、各機關人員將公文私自交與他人攜出、傳送或閱錄,無故拒收公文或發生損毀遺失、洩密或違反「新竹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文書處理要點」,應按情節輕重簽報首長議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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